作者:山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黨組副書記、副主席 周忠高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是對2003年黨中央頒布施行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改進和完善,是對近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監督經驗的深刻總結,為新形勢下加強和規范黨內監督提供了根本遵循。
圍繞權力、責任、擔當設計制度,明確和細化監督責任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與2003年頒布施行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相比,在內容、結構等方面有很大變化。主要有以下五個亮點:
主題更加鮮明,處處體現黨章的精神和要求。黨章是我們黨的總章程,集中體現了黨的性質和宗旨、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的重要主張,是指導全黨的行動指南。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黨要牢固樹立黨章意識,真正把黨章作為加強黨性修養的根本標準,作為指導黨的工作、黨內活動、黨的建設的根本依據,把黨章各項規定落實到行動上、落實到各項事業中。”他特別強調:“建立健全黨內制度體系,要以黨章為根本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是以黨章為根本依據來制定的,著力把黨章關于黨內監督的要求具體化,明確規定“黨內監督的任務是確保黨章黨規黨紀在全黨有效執行”,將“遵守黨規黨紀,堅定理想信念,踐行黨的宗旨”列入黨內監督的重要內容,體現了《條例》與黨章的渾然一體、系統配套,更加突出了對黨章的尊崇、貫徹和維護。
內涵更加科學豐富,是繼承與創新的有機統一。一方面,《條例》深入總結了黨在加強自身建設方面的經驗和教訓,將黨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優良傳統、實踐中證明行之有效的制度規定妥善保留下來,還結合黨內監督工作實際做了必要的改進和創新。比如,改進和創新了巡視制度,主要有四點:第一,增加了時限要求: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視;第二,明確了巡視對象和范圍,即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黨組織進行“全面巡視”;第三,拓展了巡視內容,把“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執行黨的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等情況列入巡視“菜單”;第四,提高了巡視要求,“推動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查制度,使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另一方面,《條例》全面總結了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生動實踐,集納了一批理論和實踐創新成果,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管黨治黨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比如,《條例》明確提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明確提到“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等表述;增加了“嚴格執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堅持和完善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建立健全全黨的領導干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制度”等內容,彰顯了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黨的建設規律的科學認識和準確把握。
更注重問題導向,聚焦難點和薄弱環節精準發力。黨內監督是一項長期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根據形勢和任務的發展變化,針對出現的新矛盾新問題,做出及時有效的調整。我們黨認識到自身出現的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門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一些黨員、干部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一些黨組織和黨員、干部不嚴格執行黨章,漠視政治紀律、無視組織原則。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主體責任缺失、監督責任缺位、管黨治黨寬松軟造成的。因此,《條例》更加注重問題導向,聚焦黨內監督存在的難點和薄弱環節,圍繞理論、思想、制度構建體系,圍繞權力、責任、擔當設計制度,從頂層設計角度織密制度籠子,嚴防出現“燈下黑”問題。比如,明確要求“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明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強化自我約束”,更加注重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更加明確和細化各個監督主體的黨內監督責任等,順應了新形勢新任務對加強黨內監督的新要求。
堅持約束與激勵相結合,營造良好黨內政治生態。“嚴是愛,松是害。”加強黨內監督,確保全黨自覺嚴格遵守黨章黨規黨紀,本身就是對各級黨組織、領導干部和黨員的最大保護。《條例》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既是“緊箍咒”,又是“護身符”。一方面,《條例》提出了一系列約束性規定,體現了權和責的一體性,明確了對黨組織、黨員、干部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要求黨員領導干部“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嚴格踐行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另一方面,《條例》充分保護黨員、干部的正當黨內權利,出臺了一些激勵性、保護性規定,明確規定“黨組織應當保障黨員知情權和監督權,鼓勵和支持黨員在黨內監督中發揮積極作用”“對干擾妨礙監督、打擊報復監督者的,依紀嚴肅處理”“黨組織應當保障監督對象的申辯權、申訴權等相關權利”“對以監督為名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的,依紀嚴肅處理”,等等。這些規定,能夠充分調動黨內監督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有利于在全黨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
抓住“關鍵少數”,突出對高級干部的監督。“風成于上,俗形于下。”領導干部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容易產生示范效應,很大程度上影響著黨內政治風氣。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從嚴治黨,關鍵是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從嚴管好各級領導干部。”從十八大以來查處的腐敗案件來看,腐敗官員利用手中的公權力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違法犯罪,產生了嚴重的“破窗效應”,敗壞黨風政風、污染政治生態,影響極其惡劣。周永康、薄熙來等“大老虎”違法犯罪的案例,凸顯了過去對高級領導干部的監督存在缺失。因此,《條例》明確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明確要求“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特別是首次就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單設一章,對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的黨內監督職責作出明確規定,對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會成員的黨內監督責任提出明確要求,體現了黨中央率先垂范、以上率下的堅定決心。
